為什么要管?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河道管理范圍內存在大量耕地,有的種植高稈作物,有的修建圍堤、大棚等設施,威脅防洪安全和水生態安全。
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有哪些?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明確,在不妨礙行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對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同情形的耕地,要分類處理:主河槽內、洪水上灘頻繁、水庫征地線以下等范圍內的不穩定耕地,經認定可以不納入耕地保護目標任務。
黃河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在黃河灘區內,不得新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已經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逐步退出;不得新開墾荒地、新建生產堤,已建生產堤影響防洪安全的應當及時拆除,其他生產堤應當逐步拆除。
《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明確,對河湖管理范圍內的耕地,結合“三區三線”劃定工作,在不妨礙行洪、蓄洪和輸水等功能的前提下,商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于確有必要保留下來的耕地及園地,不得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圍堤,不得種植妨礙行洪的高稈作物,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嚴禁以各種名義圍湖造地、非法圍墾河道。
怎么管?
關鍵是依法依規,統籌兼顧耕地保護與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推動河湖管理范圍內不宜穩定利用的耕地逐步退出耕地保護目標任務。圖片
來源:中國河長制湖長制